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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电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
作者: 文章来源: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28日 【字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的通知》(桂广发字〔2000〕278号)
审批条件
1、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2、注册资金须在20万元以上;3、配备有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工具和测试仪器;4、有从事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和具有较高维修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2-3名;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2、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不少于20万元);3、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电局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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