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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电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境内)
作者: 文章来源: 广西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28日 【字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三)

事项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
(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条件
1、自治区直属的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2、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申请材料
1、单位证明;2、申请报告。
审批程序
1、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2、申请个人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局和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3、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和国家安全局检验合格后,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不含设备安装、验收、办证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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