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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电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境外)
作者: 文章来源: 广西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28日 【字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三)

事项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国安部令第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条件
一、具备申请资格单位:(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二、申请设置卫地设施接收境外卫视节目应具备的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在指定具有代理权的销售单位购买设备。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填写申请表;(3)单位提供省级政府、部门确定本单位级别的文件复印件;宾馆提供星级证明及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须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和住户人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回乡证等);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县以上广电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广电局;(2)经地级市广电局和国家安全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广电局审批;(3)经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国家安全厅检验合格后,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安全部备案(5)对于批复超过6个月仍未安装使用的单位,取消其接收资格。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不含设备安装、验收、办证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关于广播电视系统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149号)规定年度审查监测、稽查费为59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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