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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电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四):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广播电视站设立许可
作者: 文章来源: 广西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28日 【字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四)

事项名称
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
大专院校广播电视站设立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章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的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电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2)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广电局审批;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不含设备安装、验收、办证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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