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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出台政策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和文化企业发展
作者: 文章来源: 广西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15日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两《通知》明确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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